| 四、 |
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之證明文件。 |
|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應正確完整;查驗執行機關於報驗義務人未提供前項規定之正確完整資料前,得暫停受理查驗申請。 |
| 產品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,始得輸入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查驗: |
| 一、 |
產品經互惠免驗優待出品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而輸入者。 |
| 二、 |
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,為自用而輸入者。 |
| 三、 |
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、商業樣品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等,其金額或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免驗規定者,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驗者。 |
| 一、 |
文件審核:係指查驗人員對於申請書及各項文件審核作業。 |
| 二、 |
現場查核:係指查驗人員於產品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、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等檢查措施。 |
| 三、 |
取樣檢驗:係指查驗人員抽取適量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感官、化學、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工作。 |
|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輸入產品,得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程度,以下列方式執行查驗: |
| 一、 |
逐批查驗:係指申請查驗後,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、現場查核及取樣,產品樣品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實驗室執行檢驗,報驗義務人應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認可實驗室繳納檢驗費用。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,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。 |
| 二、 |
抽批查驗:係指申請查驗,經查驗執行機關文件審核後,查驗執行機關進行抽批。一般抽批查驗之抽中批機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,加強抽批查驗之抽中批機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。抽中批之產品,經現場查核及取樣檢驗,其結果符合規定者,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;未抽中批之產品,除逐批查核者外,查驗執行機關得核發輸入許可通知,惟有衛生安全之虞時,查驗執行機關應現場查核或取樣檢驗,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,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。 |
| 三、 |
逐批查核:係指申請查驗,經查驗執行機關抽批查驗未抽中批之產品,由查驗執行機關現場查核,其結果符合規定者,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。惟有衛生安全之虞時,查驗執行機關應取樣檢驗,符合規定後,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。 |
| 四、 |
驗證登錄:係指申請查驗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在案,屬相互簽約認證在衛生安全系統下所產製者,經文件審核符合規定後,查驗執行機關得核發輸入許可通知。惟有衛生安全之虞時,查驗執行機關應現場查核或取樣檢驗符合規定後,查驗執行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。 |
| 申請查驗之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,採逐批查驗,並應檢附試驗分析報告,查驗執行機關始得執行查驗: |
| 一、 |
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。 |
| 三、 |
同一報驗義務人前一批屬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、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產品,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。 |
| 四、 |
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。 |
| 前一批產品逐批查驗程序未完成前,再申請查驗之該批產品仍依逐批查驗方式辦理。 |